(贵阳中医学院社科部,贵州 贵阳550002)
摘要: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律;社会主义存在的价值不但在于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物质文明,而且在于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文明,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必由路径。
关键词: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8445(2004)06—0021—04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已经成为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之一,这既反映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更表明我们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政治文明从来就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社会的发展在经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以后进入了文明时代,但从原始社会解体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崭新的社会制度诞生以前的漫长岁月中,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一直存在着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几乎可以说一直是行进在曲折起伏的道路上,充斥着文明与野蛮、进步与倒退的对抗。不过,在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社会的进步过程从总体上讲是经济、政治、文化形态的有机结合、互相作用,与此相适应,人类文明也体现为一个有机系统,其中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子系统。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物质文明体现了与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相依存的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精神文明体现了科学、文化、宗教、艺术、道德、伦理、哲学、经济、政治、法律等思想理论和意识形态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政治文明则体现了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反映的是特定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标志。由此可以推知,人类文明进步的应然状态只能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方面全面协调的发展,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的畸形发展。
物质文明的发展始终处于基础的地位,只有物质文明不断发展,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才可能有必要的物质条件。因此,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决定着社会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但是,我们却不能简单地把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看作是物质文明的派生物和附属品而可有可无,恰恰相反,它们不仅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它们对物质文明的发展能够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在一定条件下,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可以反过来对物质文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前者进行价值导向,物质文明的发展将会扭曲并最终陷入停顿状态。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
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必须遵循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规律。从理论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从实践来看,过去曾经发生过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屡遭破坏,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长期忽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所以,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他关于“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论断正是对社会主义运动历史深刻反思的产物,也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不能忘记的深刻教训: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是要健全和完善政治制度,实现社会生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把制度安排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逻辑起点,主要依靠制度而不是教化使人做好事,从而避免把好人变坏的尴尬局面。
二、重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
对于人类社会所经历的不同的文明发展时代,马克思、恩格斯曾经从生产力的发展角度将其概括为古代文明、近代文明和现代文明,依次对应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几个形态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这几种文明形态中,毋容讳言的是资本主义创造了空前发达的物质文明。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特别是经过第二次、第三次科技革命之后,生产力更是得到飞速发展。相对于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也同样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它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如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府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监督制度、新闻制度等,公民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制度保障。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个阶段“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2],它把人从各种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恢复了人的独立与自由,人们终于能够在政治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尽管社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可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社会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等方面都是以往任何时代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资本主义文明显示了超越过去各种文明的优越性。
但是,资本主义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一种剥削制度,仍然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资本主义文明又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被资产阶级竭力标榜的所谓民主,最终也不过是体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少数有钱人的民主。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利己的、个人至上的个人主义被大大张扬,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结果使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等价值观大打折扣。对于广大普通群众来说,自由不过是封闭在自身的屋子里的那种个人自由,平等也只限于法律规定上的平等,至于博爱,在强大的个人主义和难以克服的现实不平等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因此,资本主义文明同以往的一切文明形态一样,只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决不像某些资产阶级学者所吹嘘的那样,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顶点。
社会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以克服和避免资本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各种弊端为目标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在秉承亿万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基础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标志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的升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广大人民共同富裕,避免社会重新陷入两极分化;二是推进现代化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选择自己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道路;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始终需要体现社会全面发展的原则。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面发展的以人为本的社会现代化,它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在内的社会全面转变过程,是一个摆脱落后社会状态,走向高度文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进程。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要实现经济现代化,使物质文明得到充分的发展;而且要实现文化现代化,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时,还要努力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高度的政治文明。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主义作为取代资本主义的一种更高阶段的文明,只有在继承和发扬资本主义优秀文明成果的同时,避免它的种种局限,创造出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新的文明成果,才能有自己存在的根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新发展观,其中包含的核心内涵就是要建设以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践以人为本,避免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的普遍异化。
从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到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标志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和特征、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
要在中国社会条件下搞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在大胆吸收借鉴以往一切文明包括资本主义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保证政治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互动和平衡发展,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道路。邓小平在1992 年的南方谈话中曾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3]为此,邓小平对“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提出了两项战略性的要求,一是要“大胆”,要思想解放,要有一股“闯劲”,要敢于引进和吸收。二是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要把“天下政治文明成果,尽收囊中”,为我所用。这是在中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确立的真正科学的态度。我们认为,“宪政”就是可以攻玉、为我所用的他山之石。
从人类社会政治历史的发展过程来看,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进化过程,就是对人的价值的不断发展、不断尊重的过程,是对政治权力及其资源的合理分配控制与整合的过程。因此,政治文明特别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构成了近代宪政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自然就要包括宪政制度。自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也就是宪政理念产生、演变、成熟的历史,政治文明实现的落脚点在于宪政理念与制度的最终实现。
宪政的实现往往是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为基本载体,将国家权力的归属、国家权力的组织与实施、公民基本权利等根本问题固定下来。并规定了国家政治社会的原则和政治方式的关系。民主政治的最高原则在于主权在民,这是政治合法性的关键所在,而宪政的重要任务就是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同时,在此基础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至为重要的是,宪政的实现为政治社会里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手段、渠道与规则,从而避免了通过激烈震荡的形式解决政治争议的后果。在人类政治日益文明化的今天,在宪法框架下实现政治活动的常规化与法制化,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发展走向成熟的根本标志。
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不同的的历史文化背景存在着差异,因而形成了各自的政治文明形态,并决定了政治文明发展与宪政建设的不同路径,但不同政治文明之间是可以相互借鉴与渗透的,各政治文明因子也能够相互移植。因此,虽然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决定了中国的宪政文明建设必然具有自己的特色;但人类文化尤其是政治文化的互动性,又决定了中国的宪政文明建设不能无视人类共同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文明的遗产,必须吸收和借鉴世界宪政文明发展的有益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设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树立宪法的权威性现代宪政文明首先表现为一种法治文明,国家的法治化是宪政的重要价值维度,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实质是依宪治国。因此,树立宪法权威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内在要求。那么,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呢?
首先,要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宪法与宪政关系密切,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但宪政与宪法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西斯统治时期,德意等国都有宪法,但人民权利毫无保障,很难说那时的德国和意大利有宪政。事实上,“只有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才能真正的与宪政产生具有逻辑上固定性的线性联系”[4]。宪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内容的民主化和宪法制定权的人民享有。现代宪法,从理念上讲,是人民授予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宪法是这一授权行为的书面凭证。因此,从宪法的制定过程来讲,唯有人民的充分参与、民主程序的优化设计,才能保证宪法来源上的正当性。除了在宪法制定主体上必须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制宪权外,确切地在宪法中表达人民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宪法正当性的核心要求。
其次,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规定的的范围中实施国家的政治领导。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章》中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正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宪法的框架中建设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决心和信心,也意味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质的飞跃,即从党的领导下实现宪政的过程向在宪政下实施党的领导的方式过渡。
第三,要树立宪法权威,还必须妥善解决我国宪法变迁与社会变迁的矛盾与冲突,改变我国修改宪法的模式与程序,既要使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在宪法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又要使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时俱进。只有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才能保障宪法权威,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立宪政秩序。
(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切实保障宪法实施。有了科学完备的宪法,并不一定会实现宪政。当国家权力不按既定的宪法秩序行使时,就会出现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宪政的实现,仰赖于对一切违宪行为的追究和宪法秩序的保护,也即是宪法监督的实施。世界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大体上主要有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与专门机关监督制三种形式。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实施的职权,从模式上看是由立法机关行使监督权。但情况却是在现实生活中看不出它是能够运行的机制。主要问题在于:一是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二是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模糊。因此,全国违宪情况并不少,但至今尚无明确的违宪审查的判例,故而宪法仍停留在纸上。如何改革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根据我国特殊国情,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与其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较妥。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权力中心的政治体制,有其理论根基和实践经验,必须坚持这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将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载体成为一国的政治焦点,将这一焦点置于本来就作为全国政治核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消除两个政治中心的存在带来的冲突,降低社会成本,也容易为执政党和其它政治势力所接受。
除了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以外,还要完善违宪审查的程序保障。当然,如果我们由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就完全可以制定一部《宪法监督法》,如有些国家制定《宪法法院法》一样来对有关事宜作一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25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84.
[3]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4]莫纪宏.现代宪法学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 1.455.
(责任编辑:陈大同)
原文刊载于《肇庆学院学报》二〇〇四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