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还必须同时发挥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积极作用。按照国民经济的需要,适当发展城镇劳动者个体经济,增加自谋职业的渠道。个体劳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同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样,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都是光荣的。对于他们的社会和政治地位,应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文远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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