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并讲话,进一步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讲话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谈到宪法的意义,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这篇讲话收入《毛泽东文集》第六卷。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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